清华简《子仪》与春秋音乐史事
清华简《子仪》与春秋音乐史事
文◎方建军
原文刊载于《音乐研究》2022年第5期。
摘 要:清华简《子仪》叙述春秋时期秦晋崤之战后,秦穆公举行盛大典礼,款待囚于秦国的楚国申公子仪,并命乐工奏乐歌咏,最终释放子仪归楚,以结秦楚之盟的事迹。对其中所记乐官、乐器、歌舞等音乐史事做初步探讨,指出子仪与楚国乐官锺仪应属不同的历史人物。
关键词:清华简;子仪;锺仪;音乐史事
在《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(陆)》一书中,收录题名为《子仪》的篇章,叙述春秋时期秦晋崤之战后,秦穆公举行盛大典礼,款待囚于秦国的楚国申公子仪(斗克),并命乐工奏乐歌咏,最终释放子仪归楚,以结秦楚之盟的事迹。简文资料十分珍贵,对于研究春秋时期的仪式音乐颇有价值。清华简的整理者对《子仪》篇做了全面的梳理读释,之后赵平安、杨蒙生、季旭昇、王宁等先生又有进一步研究。今在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,对《子仪》篇所记音乐史事做初步探讨,以就教于读者。
《子仪》通篇约1300余言,主要内容见于《左传》僖公三十三年、僖公二十五年和文公十四年记载,唯有事关礼乐活动的情节于传世文献所未见。为方便讨论,这里综合清华简整理者及各家所释,间以笔者的个别拙见,将涉及音乐史事的有关文字迻录于下:
乃张大肴于东奇之外,礼子仪舞,礼随会以赣。
公命穷韦,升琴、奏甬(銿),歌曰:“迟迟兮委委兮,徒侩所游,又步里謱。”应也和歌曰:“湋水兮远望,逆视达化,汧兮霏霏,渭兮滔滔,杨柳兮依依,其下之浩浩。此愠之伤痛,是不攼而犹,僮是尚求,怵惕之怍,处吾以休,赖子是求。”
乃命升琴,歌于子仪,楚乐和之,曰:“鸟飞兮憯永,余何矰以就之。远人兮离宿,君有覃言,余谁使于告之。强弓兮挽其绝也,矰追而集之。莫往兮何以置言?余畏其式而不信,余谁使于协之?昔之编兮余不与,今兹之编,余又不与,夺之绩兮而奋之织,纴之不成,吾何以祭稷?”翌明,公送子仪。
其中演唱的诗歌多用隐语,词义较难理解。正如李学勤所说,简文对秦穆公与楚结盟的政治目的讲得颇为坦率。然而,演唱的歌词却多用譬喻,不易通解。这恐怕是当时政治意图的艺术表达方式使然。限于个人识见,这里不对唱词本身再做全面释义,仅就其中所涉乐舞歌唱部分试加讨论。
“礼子仪舞”,即以舞蹈礼迎子仪。“礼随会以赣”,“赣”释为“竷”。《说文》:“竷,繇也,舞也。乐有章,从章,从夅,从夂。”葛陵楚简有“乐之百之赣之”,“赣”读为“干”,“干”也写作“乾”“幹”“榦”,均与“赣”形近。“干”的上古音为见母元韵,“赣”为见母谈韵,二字双声,音近可通。古代常以“干”“戚”等舞具来指代“舞”,如《乐记·魏文侯》:“钟、磬、竽、瑟以和之,干、戚、旄、狄以舞之。”“随会”乃晋国上卿,亦称“士会”,与子仪享受同等礼遇。简文以“舞”“竷”对称,说明仪式是以舞蹈作为开场。
“穷韦”,应为乐官或乐师、乐工名。或依《正字通·革部》“生曰革,熟曰韦”,认为“韦”指皮鼓,“穷韦”即击鼓。非是。穷韦乃主事乐官,当为这次礼乐表演活动的具体组织者。
“升琴”,意同“升歌”和“登歌”。《礼记·乡饮酒义》:“工入,升歌三终,主人献之。”孔颖达疏:“升堂歌《鹿鸣》《四牡》《皇皇者华》,每一篇而一终也。”梁元帝萧绎《纂要》曰:“堂上奏乐而歌曰登歌,亦曰升歌。”《周礼·春官·大师》:“大祭祀,帅瞽登歌,令奏击拊。”郑玄注引郑司农曰:“登歌,歌者在堂也。”升、登互训,“升琴”犹“登琴”,即置琴于堂上演奏。
“奏甬”,一般认为乃“奏镛”。如清华简整理者注云:“‘奏甬’相当于商代卜辞和《逸周书·世俘》中的‘奏庸’。庸,读为‘镛’,即商周铜器里一般人称之为大铙的那种乐器。”然而,“庸”和“镛”的形制明显有别。“庸”乃殷商时期中原地区流行的小型青铜钟类乐器,一般称之为铙或小铙;“镛”是商和西周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常见的体大质重的钟体乐器,一般称之为大铙,相当于《尔雅·释乐》“大钟谓之镛”的“镛”。不过,这两种乐器在春秋时期皆已消亡,代之而起的是编钟,包括甬钟、钮钟和镈三种形制。因此,“奏甬”释为演奏“庸”或“镛”均不妥。
笔者认为,简文的“甬”当读为“銿”。《说文》云:“銿,钟。或从甬。”可见“奏銿”即“奏钟”。“钟”是两周钟、镈常见的自名。从音乐考古发现看,春秋早期编钟类乐器业已在秦国盛行,如陕西宝鸡太公庙出土的秦公钟、镈,甘肃礼县大堡子山出土的秦子钟、镈等,皆其著名实例。
简括上述,这部分简文的开首,书写穆公以乐舞礼迎子仪,随后命乐官穷韦组织乐工献艺,并将琴置于堂上,与编钟一起为歌唱伴奏。
接下来,便进入第一次歌唱,歌词仅有一句,共14字,表演形式似为领唱。从文意揣度,歌者应即穷韦。
第二次歌唱,是“应也和歌”。“和歌”系唱和对歌,其意显豁。“应也”当为乐工名,犹《论语》的“雍也”。或以为“应也”乃子仪的随从,恐非。这次和歌的诗句较多,共53字。
第三次歌唱,穆公又一次“乃命升琴”,并特别说明是“歌于子仪”,即向子仪歌唱。“乃命”后省略乐官穷韦之名,实际所命应为同一人。本次歌唱的伴奏乐器只有琴,无编钟,这种表演形式后世常见,即以琴伴唱的“琴歌”。简文似乎还省略了和歌前的领唱描写,仅着墨于应和部分,且刻意用“楚乐和之”,突出所演唱的是楚国歌曲,或具有楚地音乐风格的歌曲。这次歌唱的辞句更长,共计90字。
“楚乐”,当即文献所称“楚声”。如《史记·张仪列传》:“彼思越则越声,不思越则楚声。”《汉书·礼乐志》:“高祖乐楚声,故《房中乐》楚声也。”先秦时期,诸侯国间音乐文化经由多种途径交流传播,宫廷乐人擅长表演不同地域和风格的音乐。如《楚辞·招魂》载:“二八齐容,起郑舞些。……吴歈蔡讴,奏大吕些。……郑卫妖玩,夹杂陈些。”其中即包括吴、蔡、郑、卫等国的歌舞表演。《战国策·楚一》亦载:“大王诚能听臣之愚计,则韩、魏、齐、燕、赵、卫之妙音美人,必充后宫矣。”足见当时列国女乐的存在,以及音乐文化的区域分布。
《子仪》所述楚乐之前的演唱,虽未说明音乐的地域或国别,但很可能系乐工表演的本土音乐“秦乐”或“秦声”。另外,简文所说的和歌,以及我们所推测的领唱,究竟是一唱一和,还是一唱众和,抑或众唱众和,尚不能确知。
先秦时期,在礼仪场合国君或君臣之间主要是赋诗(吟诵或作诗),而不是由他们直接歌唱。例如,在清华简《周公之琴舞》篇中,叙述周公和成王所作“琴舞九絉”,其中即附诗九首,但并未说是周公或成王亲自表演。在《耆夜》篇中,周武王和周公各自“作歌一终”, 周公又有“作祝诵一终”,所作分别为歌诗和诵诗,但从简文也不能获知是否由周武王或周公亲自演唱。
类似的赋诗礼仪一直沿袭至春秋时期。如《左传》昭公三年:“十月,郑伯如楚,子产相。楚子享之,赋《吉日》。”述说郑伯到楚国后,受到楚子款待,席间楚子赋诗一首。又如晋文公重耳避难抵达秦国,受到秦穆公宴享礼遇,席间晋文公和秦穆公各赋诗一首:“公子赋《河水》,公赋《六月》。”(《左传》僖公二十三年)与西周武王、成王和周公等不同,晋文公、楚子和秦穆公所赋诗,篇名多见于《诗经》,而不是他们自创。可见当时在外交会盟和宴享娱乐等礼仪场合,有赋诗言志和表情抒怀的传统。
据古代文献记载,在国家举行的正式礼仪场合,奏乐献唱活动常由乐工担任。例如:
穆叔如晋,报知武子之聘也,晋侯享之。金奏《肆夏》之三,不拜。工歌《文王》之三,又不拜。歌《鹿鸣》之三,三拜。(《左传》襄公四年)
孙文子如戚,孙蒯入使。公饮之酒,使大师歌《巧言》之卒章。(《左传》襄公十四年)
吴公子札来聘,见叔孙穆子,说之。……请观于周乐。使工为之歌《周南》《召南》,……为之歌《邶》《鄘》《卫》,……(《左传》襄公二十九年)
其中乐工所歌同样出自《诗经》篇名。以之与《子仪》所述礼乐活动对比,可知穆公和子仪并未赋诗,其中的歌者当非穆公本人,和歌者也不是子仪或其随从,而是由秦国乐工表演。从《子仪》的歌唱部分看,乐工所歌诗文虽然于传世典籍未见,但是也恐非秦穆公即兴创作,而可能是乐人的传习保留曲目。
春秋时期放归楚国重臣之事,尚有乐官郧公锺仪一例。或以为其与清华简所述申公子仪为同一人,二者当属文献记载的混淆。这里附带加以讨论。
子仪事迹的出现早于锺仪,见于《左传》僖公二十五年(公元前635)记载:
秋,秦、晋伐鄀,楚斗克、屈御寇以申息之师戍商密。秦人过析,……伪与子仪、子边盟者。商密人惧曰:“秦取析矣! 戍人反矣!”乃降秦师。秦师囚申公子仪、息公子边以归。
《左传》文公十四年(公元前613)另有关于子仪的追记:
初,斗克囚于秦,秦有殽之败,而使归求成。成而不得志,公子燮求令尹而不得,故二子作乱。
清华简《系年》也有关于子仪的记述,简文云:
晋人杀怀公而立文公,秦晋焉始会好,戮力同心。二邦伐鄀,徙之中城,围商密,止申公子仪以归。……晋文公卒,未葬,襄公亲率师御秦师于崤,大败之。秦穆公欲与楚人为好,焉脱申公仪,使归求成。秦焉始与晋执乱,与楚为好。
可见,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所载史实基本一致。
有关晋侯放归锺仪,图谋晋楚之成的记载,晚子仪53年,事见《左传》成公九年(公元前582):
晋侯观于军府,见锺仪,问之曰:“南冠而絷者,谁也?”有司对曰:“郑人所献楚囚也。”使税之,召而吊之,再拜稽首。问其族,对曰:“泠人也。”公曰:“能乐乎?”对曰:“先人之职官也,敢有二事?”使与之琴,操南音。公曰:“君王何如?”对曰:“非小人之所得知也。”固问之。对曰:“其为大子也,师保奉之,以朝于婴齐而夕于侧也,不知其他。”公语范文子。文子曰:“楚囚,君子也。言称先职,不背本也;乐操土风,不忘旧也……”公从之,重为之礼,使归求成。
此描写锺仪为郑人所俘,囚禁于晋国。晋侯以礼待之,并询其职事。从锺仪的答复,知其为楚国世袭乐人(泠人),善弹琴,且所奏音乐为“南音”,即楚声。范文子称锺仪“乐操土风,不忘旧也”,说明锺仪的琴声透露出楚国的本土音乐风格,表现了锺仪对故国的怀念。
清华简《系年》也有关于郧公锺仪的记述,简文云:
楚共王立七年,令尹子重伐郑,为氾之师。晋景公会诸侯以救郑,郑人止郧公仪,献诸景公,景公以归。一年,景公欲与楚人为好,乃脱郧公,使归求成。共王使郧公聘于晋,且许成。
所言与《左传》大体相同,但没有锺仪抚琴奏乐之事。
由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比较可知,其中所载子仪和锺仪的事迹,仅有详略之别,但基本史实并无大的出入。子仪与锺仪事迹的发生年代和史实均不相同,二人的职事也迥异,他们应属不同的历史人物。子仪和锺仪虽同为楚国重臣,但所囚之地一秦一晋,锺仪乃世袭乐官,长于琴艺,子仪则不擅音乐。这又从另一侧面显示,清华简《子仪》中的“和歌”和“楚乐和之”,确非子仪本人的演唱,而当为秦国乐工所为。
项目来源:本文为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“黄河流域音乐文化多元一体格局研究”(项目编号:21ZD18)的阶段性成果。
作者信息:郑州大学特聘教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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